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企业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 1. 客车: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元/车公里。 | 政府制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鄂交发〔2021〕6号 | |
2 |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企业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通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 1. 客车: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元/车公里。 | 政府制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鄂交发〔2021〕6号 | |
3 |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 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单位 | 企业 | 汽车客运站站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汽车客运站站务服务。 |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政府制定,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鄂价费规〔2012〕 | |
4 | 荆门市 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港口作业包干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 | 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 |
5 |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库场使用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 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 |
6 |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单位 | 企业 | 船舶供应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 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