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市公安局、市城管委:
为进一步规范荆门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促进企业服务质量提升,市综合交通运输建设领导小组拟对《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请贵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29日前盖章正式书面反馈,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4日
(联系人:宋昊江 联系电话:0724-2332295)
荆门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征求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门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 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荆门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指导意见》(荆政发〔2017〕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三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根据各单位职责和《荆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标 准及评分细则》分工,组织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评 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政府评价、车辆安全秩序管理和车辆城市秩序管理。具体评价标准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其中企业管理30分、政府评价分值20分、车辆安全秩序管理20分和车辆城市秩序管理30分。考核等级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原第六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良好;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85分之间的,为合格;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2.不服从相关部门车辆投放管理;拒不接受服务质量考核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3.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原第七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良好;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合格;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2.不服从相关部门车辆投放管理、停放秩序管理;拒不接受服务质量考核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3.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考核采用资料审查、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考核一季度为一个周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
第十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每季度末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考核档案资料,以及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考核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通报或公布。
(原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考核结束15日后,考核组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最终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通报或公布。)
第四章 考核应用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控制企业投放规模的主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业园区共享电单车投放的资格实行动态调整,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以及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得分最高的运营企业,可参与园区车辆投放资格分配。
(二)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继续维持现已批准车辆投放数量。
(三)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责令运营企业减少现已批准车辆投放数量的10%,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和市公安局联合约谈企业,督促加强管理,下一考核周期视整改情况考虑是否恢复其车辆投放总量。
(四)考核后被责令减少车辆投放数量的运营企业,应在1个月内自行将超投车辆收回暂时封存或转移出荆门市中心城区区域。逾期未完成的,再次扣除10%投放存量并责令其10日内整改。运营企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荆门城区运营市场。
(五)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约谈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及以上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退出荆门城区运营市场。
(原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控制企业投放规模的主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可在总量控制下提出申请增加车辆投放数量。
(二)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继续维持现已批准车辆投放数量。
(三)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责令运营企业减少现已批准车辆投放数量的10%,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和市公安局联合约谈企业,督促加强管理;调减的数量给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运营企业;若无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调减数量则不予分配。
(四)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约谈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及以上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退出荆门城区运营市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交通运输局、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荆门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荆门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指标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责任单位 | |
企业管理 (30分) | 经营条件 | 企业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车辆仓库存 储和维保能力(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存储 及维保车辆的仓库等有关证明文件)。(6分 ) | 无办公场地或仓库各扣2分;有场地但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文件的每项扣2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集中电池充电的维保仓库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有集中电池充电的维保仓库面积 不小于500平方米。(4分) | 面积未达标的不得分。 | |||
企业安全 | 企业仓库及办公场地内配备消防灭火设备 器材;企业定期每月一次对企业员工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各岗位落实风险明白卡 制度,开展岗前三分钟警示教育)(5分) | 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器材的扣1分;消防设备器材未 按期开展审验的扣1分;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扣1 分;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落实风 险明白卡制度的扣1分,未开展岗前三分钟警示教育的 扣1分。 | ||
服务保障 | 运营管理人员、运维人员、安全管理、调 度、投诉处理等岗位人员信息(姓名、电 话、身份证号、岗位)(5分) | 未提供岗位人员信息的每类岗位、每类信息扣1分, 扣完为止。 | ||
管理制度 | 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管理、服务质 量及投诉管理等制度文本。(5分) | 每个管理制度未提供扣1分,扣完为止。 | ||
设备设施 | 是否配备调度、运维所需车辆。(2分) | 提供包车合同或行车证得1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投诉处理 | 在本地设立投诉电话,安排人员接听投诉电话并及时受理投诉问题。(3分)(新增) | 未设置本地投诉电话扣1分、未及时受理投诉扣1分、未建立投诉台账扣1分,扣完为止。(新增) |
政府评价(20分) | 投放管理 | 企业投放车辆前需要提前向交通部门报备,报告投放规模、计划等。(2分) | 报备信息存在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分:未报备相关信息的,不得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是否按规定的数量进行投放。(8分) | 通过查看企业管理人员手机客户端或车辆台账,超量投放不得分。 | |||
向交通运输部门(含其他管理部门)提供 行业监管平台及查询权限或将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2分) | 不提供行业监管平台及查询权限或将不将数据接入政府 监管平台的不得分。接入数据包含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台账,时间段内订单总量查询、用户信誉处理台账、车辆实时信息、电子围栏信息(每项各0.5分) | |||
政企配合 |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部门紧急停运的 通知。(2分) | 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的,该项不得分。 | ||
按照要求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 有关活动,及时整改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并回复整改情况。(2分) | 无故缺席会议和各项活动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整 改相关问题且未及时回复的,一次扣1分。 | |||
企业及时反馈处理12345和12328平台社会投诉问题。(4分)(新增) | 未及时反馈12345平台反馈的投诉问题扣2分;未及时反馈处理12328平台反馈的投诉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新增) | 12345 12328 | ||
车辆安全 秩序管理 (20分) | 车辆质量 安全管理 | 车辆质量要符合相关标准,在公安交管部 门依法登记,实行注销登记制度;按交警 部门建议的符合本区域的车辆最高时速对 车辆进行设定,在运营中悬挂非机动车号 牌并保持完好。(10分) | 共享电动自行车每发生一起一般程序,承担次要责任及 以上交通事故的扣3分;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 故,经鉴定是因车辆自身质量原因导致的,每起扣5分;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中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每起扣2分;达到报废标准或停止使用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每起扣2分。 (扣分需提供有关视频照片等佐证材料) | 市公安局 |
车辆交通 秩序管理 | 要采取措施严禁未满16周岁的人员骑行; 要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停放不影响交通秩序 ,严禁多人骑行;加强对骑行人佩戴安全头盔管理;建立违法骑行用户黑名单制度。(新增)(10分) | 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设定若干个重点 路口、重点路段机动车道等考核重点,每起扣0.5分。 1.车辆在机动车道内乱停乱放的,每车次扣1分; 2.车辆乱停放引发交通事故的,每起扣3分。 3.未落实交警部门要求采取限载一人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的,每起扣1分。 4.未落实交警部门要求对车辆使用人佩戴安全头盔的情 况进行管理的,每起扣1分。 5.未落实交警部门要求落实16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共享 电动自行车工作要求的,每起扣1分。 6.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在行驶过程中有交通违法行为 的,每起扣0.5分。 7.未将违法骑行并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当事人纳入企业黑名单或预警的,一次扣1分。(新增) 以上项目扣满10分为止,扣分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车辆城市 秩序管理 (30分) | 维护管理 | 企业利用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告知用户停放区域、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企业应设置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有明显管理;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车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企业应及时响应城管部门通知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 处理相关问题。(5分) | 1.未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的,不得分;未设置禁停 区域的一处扣0.1分;未设置有序停放车辆引导措施, 一次扣0.1分。 2.未设置重点区域、路段驻守管理的,不得分;设置重 点值守未有明显管理效果的,一次扣0.2分。 3.未制定调运制度,不配合城管部门进行有效调度的, 不得分;车辆堆积较多,且无明显改善;一处扣 0.2分,扣满1分为止。 4.主干道、商业街等道路响应时间高于30分钟,一次扣 1分;次干道路响应时间高于60分钟,一次扣1分;背街 小巷、居民社区内响应时间高于90分钟,一次扣1分; 各项实行累计扣分,扣完5分为止。 | 市城市管理执 法委员会 |
停放秩序管理 | 企业要引导用户在指定的停放点有序停放 车辆及时处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制定违规 停放处罚措施并落实,按城管部门要求及 时报送落实情况。(15分) | 1.在自行车车道及人行道乱停乱放的,每车次扣1分, 扣完为止。 2.未制定违规停放处罚措施或不落实的,每次扣1分; 未按城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情况,每次扣5分,直 至扣完 | ||
应急管理 | 企业发现或者接到城管部门告知的车辆大 量堆积(5辆以上)等信息后,在城管部门 规定时间内(主要干道、商业中心30分钟内,其他区域60分钟内)清运完毕。(3分) | 在应急情况下,城管部门通知后,未能及时清运堆积共 享电动自行车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 ||
信息开放 | 企业向城管部门提供在荆门地区注册用户 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 与使用频率等信息。(2分) | 用户数、车辆数,分布情况、使用情况。提供真实有效 数据,每一项得0.5分,不提供或者不真实不得分。 | ||
数字城管监管 | 企业需主动与城管部门对接,配合城管部 门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数字城管监 管范畴。(2分) | 将企业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 管理平台,得1分。数据真实得1分,虚假不实的不得分 | ||
投放管理 | 企业应根据城管部门管理需要,及时调整 各区投放规模和区域;企业设置车辆停放 点需报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核通过。(3分) | 1.不服从城管部门管理需要,及时调整各区域投放规模 的,每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车辆停放点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