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污损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已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2、船舶具有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原证书作废的公告时限已满足。
五、申报材料
申请证书补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4、损毁的证书原件(适用于损毁);
5、遗失证明文件和说明。(适用于遗失)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业务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补正材料。
3.审核: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业务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业务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5.发证: 经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制作并发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2. 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污损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46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
第47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已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2、船舶具有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原证书作废的公告时限已满足。
五、申报材料
申请证书补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
(六)原证书作废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船舶识别号、船名、证书名称和证书印刷号);
(七)船舶照片5张(适用于所有权登记证书换发,照片要求同所有权登记);
(八)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向淮南市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初审: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四)复审: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五)审批:审批人员收到复审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六)制证写发证:审批意见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证书制作人员。证书制作人员向空白证书管理人员领取空白证书,将有关数据录入船舶登记系统,制作相关证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3. 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遗失、污损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 1 号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船员注册档案在本机构
五、申报材料
申请《船员服务簿》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淮南市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初审: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四)复审: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五)审批:审批人员收到复审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六)制证写发证:审批意见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证书制作人员。证书制作人员向空白证书管理人员领取空白证书,将有关数据录入船舶登记系统,制作相关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4. 省内水路运输、个人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1、船舶营业运输证在有效期之内;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船舶营运证补发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书污损换发的,只需提供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证书补发:船舶营运证补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
以上复印件需市港航管理局与原件核对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港航管理局政务大厅申请。
2.受理:市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大厅。
3.发放:淮南市港航管理局发放《船舶营业运输证》。
七、服务时限
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之日办结。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5、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46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47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已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2、船舶具有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原证书作废的公告时限已满足。
五、申报材料
申请证书补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
(六)原证书作废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船舶识别号、船名、证书名称和证书印刷号);
(七)船舶照片5张(适用于所有权登记证书换发,照片要求同所有权登记);
(八)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向淮南市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初审: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四)复审: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五)审批:审批人员收到复审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六)制证写发证:审批意见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证书制作人员。证书制作人员向空白证书管理人员领取空白证书,将有关数据录入船舶登记系统,制作相关证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6、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法定依据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已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2、原证书作废的公告时限已满足。
五、申报材料
申请证书补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
(六)原证书作废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船舶识别号、船名、证书名称和证书印刷号);
(七)船舶照片5张(适用于所有权登记证书换发,照片要求同所有权登记);
(八)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淮南市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初审: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四)复审: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五)审批:审批人员收到复审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六)制证写发证:审批意见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证书制作人员。证书制作人员向空白证书管理人员领取空白证书,将有关数据录入船舶登记系统,制作相关证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7. 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报条件
原证书发证机关是本机构
五、申报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淮南市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初审: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四)复审: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五)审批:审批人员收到复审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六)制证写发证:审批意见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证书制作人员。证书制作人员向空白证书管理人员领取空白证书,将有关数据录入船舶登记系统,制作相关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8、航海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法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航海日活动的意见》(交办水〔2015〕70号)(四)航海日公告。7月11日,将向全社会发布2015年中国航海日公告,宣传航海和海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国家战略中航海和海洋部门所肩负的艰巨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航海和海洋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从事水路运输企业或个人、法人、非法人
五、服务流程
(一)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二)贯彻实施文件精神;
(三)发布公告
六、服务时限
按文件要求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9.水上遇险救助(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机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各级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局监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申请条件
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水上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员落水突发事件需要求助,即可拨打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
五、申报材料
电话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概况。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10、省内跨市(市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之内;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书污损换发的,只需提供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证书补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
4.水路运输企业该年度内企业核查报告书。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以上复印件需市港航管理局与原件核对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港航管理局政务大厅申请。
2.受理:淮南市政务中心港航局窗口。
3.发放:淮南市政务中心港航局窗口发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服务时限
经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之日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11.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应急抢通、碍航无主沉船清障打捞
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规划建设科、监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申请条件
凡辖区航道内船舶因自然灾害或操作不当造成沉船沉物,堵塞损坏航道的,即可告知。
五、申报材料
可电话或者口头告知事发地点、时间、沉船沉物处水深、流速、沉船装载情况、吨位等简况。
六、服务流程
相关个人或单位报告后,启动相应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管控,组织船舶清障打捞。
七、办理时限
按照预案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4-2490079
12.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加强路政政策宣传。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方式
1.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选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等条款。
2.采取走访沿线乡镇、学校;悬挂宣传标语;车载喊话;网络、电视;广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五、服务流程
1、计划:制定活动方案,印发活动通知
2、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按照活动要求,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注重实效、办出特色,编制路政宣传活动月筹备方案和重点活动项目,并积极组织参加举办的各项活动;路政宣传活动月结束后,将路政宣传活动月的举办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六、办理时限
30日(每年5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724-2338867
1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方式
通过网络市公路局和市交警支队负责联合发布交通通阻信息。
五、服务流程
接到国省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局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开始抢险保通。如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 迅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14.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行受群全体人员。
四、服务方式
日常养护、小修养护、中修养护、大修养护的维修方式。
五、服务时限
日常养护时限:经常性。小修养护时限:及时性。中修和大修时限:计划性。
六、经费来源
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补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15.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服务 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四、法定条件
1、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情况的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4、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组织完成交竣工验收及相关审计,完善相关的工程施工程序。
六、服务流程
公路养护作业及改建公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公路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16、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公告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 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农村公路、公路桥梁。
五、服务流程
1.检测和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2.公告及维修: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17、设置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公路警示标志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二、 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发现公路存在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情况。
五、服务流程
1.巡查及示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2.修复: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采取措施修复。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18、公路交通标志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二、 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五、服务流程
1.设立: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
2.管理:保持交通标志完好。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19、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服务指南
备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条件
施工单位实施改建公路时,均需设置警示标志。
五、服务流程
公路养护作业及改建公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公路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20.客运车籍过户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申请条件
需要转籍、过户的客运车辆。
五、申请材料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所属交管站、队盖章);
2.《道路运输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3.审查:市运管局处运政服务中心现场审查。
4.提取: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同意提取转出、过户。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38867
21.货运车籍过户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 办理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申请条件
需要转籍、过户的货运车辆。
五、申请材料
1.《湖北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所属运管所盖章);
2.《道路运输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3.审查:市运管局处运政服务中心现场审查。
4.提取: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同意提取转出、过户。
七、办理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72982
2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 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丢失、损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件有效期届满。
五、申请材料
1.《湖北省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遗失、损毁的登报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受理;
3.审核: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审核;
4.审批:市运管处相关业务科室审批;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38867
23.《道路运输证》换证、遗失、损毁的补发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四、 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内遗失、损毁或者有效期届满。
五、申请材料
1.《湖北省<道路运输证>补证登记表》;
2.《道路运输证》;
3.遗失或损毁的登报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3.审核: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4.审批: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38867
2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或者有效期限届满。
五、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遗失或损毁的登报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3.审核: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4.审批: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38867
2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2年周期内需要继续教育培训。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培训: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继续教育培训;
3、登记:培训结束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开具的证明到运政服务中心登记。
六、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继续教育培训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按照市物价局核定价格收取培训费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登记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38867
2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服务指南
备注:依申请类类
一、 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二、承办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出租车驾驶员
四、申请条件
需要开出租车的驾驶员。
五、申报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出租车车辆运营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提出申请。
2.受理: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3.发证: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进行注册并发放监督卡。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724-2338867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59.208.149.106/kms/login